关键词
案例回放
近期,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该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569万元。采购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未收到质疑,项目如期开标。开标当天,前来参加开标活动的供应商有9家,并分别按规定提交了CA数字证书。开评标结束后,A公司排名第一,得92.5分;B公司排名第二,得91分;C公司排名第三,得90.5分……经采购人确认,排名第一的A公司获得了中标资格。
然而,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某部门转来的检举调查督办函,该函称,在开标前一天,B公司发现中标A公司与C公司参加投标的人员同住一家酒店,同进一家网吧,并且在参加开标活动当天,同坐一起聊天,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同时,该函还提供了A、C公司投标人员一同参与某些活动的现场照片。
财政部门收到上述调查督办函后,依法启动监管检查程序。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通过调取开标现场录相视频、开标前一天网吧视频和酒店视频发现,A公司与C公司投标人员前后入住同一家酒店,同进同一家网吧,开标现场同坐一排。另外,财政部门调取了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上传文件的IP地址以及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经对比发现,A公司和C公司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时间为同一天的15:30和16:56,但是文件制作机器码不同。随后,财政部门向A、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参加当天开标活动的两名人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A、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互不认识,也不认识对方公司派去参加开标的人员,A、C公司派去参加开标会的两名人员自称是老乡,因为当天所住酒店离开标地点比较近,所以两人巧合住进了同一家酒店,并且是开标前一天上午在酒店大堂相遇才知道双方都是代表各自公司来参加开标的,由于投标文件需要电子上传,两人在当天下午没有工作任务,便相约去网吧玩游戏,顺便上传采购文件,期间两人均未谈论投标文件内容。
问题引出
开标前两公司投标人共同进出同一地点,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专家点评
首先,两家或多家公司参加同一个项目,共同进出同一地点,这均属于正常现象。正如上述案例所述,两家公司的投标人员共同进出网吧,是因为同为老乡,在离开标活动还有时间的情况下,两人共同出现在公共场所并且做与投标无关(未协商或改变投标文件内容)的事情。再如,在开标现场,两人提交CA数字证书后,即使谈及投标文件内容,也无法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响应内容了。因此,以投标人员共同进出酒店、网吧等同一场所而认定两家公司有串通嫌疑,证据不足,缺乏实事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经财政部门调查,A公司、C公司投标人员在同一网吧上传投标文件的行为属实。但是,这纯属巧合,两位投标人员未协商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等,A公司、C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有意协商或串通行为。由此可以认定,A公司和C公司之间客观上没有串通投标行为。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多家供应商因在公共场所利用相同资源(如网吧、文印店、酒店等)上传投标文件,导致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但仅凭单一的采购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就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这样的判定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