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物业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安保人员(4分):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满足6人及以上得2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A供应商为了满足该要求,将非本公司人员甲、乙、丙、丁四人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参与投标。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时,甲、乙、丙、丁并非A公司的员工,因此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1.用非本公司从业人员的真资格证书投标算造假吗?
2.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会对投标人提出各种资格要求,在具体的评分因素中则会根据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如果供应商自身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否使用非本公司的资质、非本公司的人员来投标呢?答案是否定的。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对投标人本身的要求,不满足资格要求就该出局;未达到评审因素中的相应条件,就不应该给予相应的分值。因为自身不满足,就用具有相应资格的非本公司人员来“冒充”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投标,同样会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上述案例中的A供应商就因此受到了处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还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早在2015年7月29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在颁布《职业分类大典》时,就将“建(构)筑物消防员”调整为了“消防设施操作员”。因此,在“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没有完全过期之前,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有效期内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都应该考虑。上述案例中的招标文件忽略了“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持有者,会对新成立的企业造成歧视。
其次,2021年11月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为准入类职业资格范围。在此背景下,招标文件中应将“‘消防设施操作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上述案例中,将准入类职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不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