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A财政局于8月10日收到某投标人邮寄的一份投诉书,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期内答复其质疑作为投诉事项提起投诉。接到投诉书后,财政局工作人员感到有点蹊跷,在质疑答复期内答复质疑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基本上都做到的,不太可能出现这种低级违规行为。
财政局工作人员立即向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电话了解情况,事实是8月9日代理机构已经将质疑答复函邮寄给质疑供应商,邮件还在路上,8月10日才送达质疑供应商。投诉人误以为到8月9日为止,代理机构没有答复就是过期了,下班后立即加急邮寄投诉书,8月10日上午财政局即收到投诉书。
财政局工作人员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了投诉人,并将质疑答复期限,以及通过邮寄送达的时间计算方式向其作了详细解答。投诉人答复“如果收到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就撤回此次投诉,然后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部分提起另外一个投诉。”
8月11日下午,财政局收到了投诉人邮寄的撤回投诉函,但该投诉还在受理审查中,尚未正式受理,尚未书面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问题引出
审查投诉书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针对审查投诉书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情形,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地方规范性文件作出规范意见。实务操作中到底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已经收到撤回投诉函,该投诉不再处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投诉不再处理,不再审查,但不需要告知投诉人,仅将相关材料保存存档即可。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不正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作出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是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情形,不适用在审查投诉书期间,财政部门尚未受理投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情形。从逻辑上说,“终止”程序的前提是投诉已经受理了,投诉处理程序已经开始。投诉还没有受理,自然就没有终止的说法。因此,本案例中,不存在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不应当作出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
第二种意见似乎有道理,但其实是没有必要。本案例中,投诉人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撤回投诉函的,财政局是否收到该函件,投诉人作为邮寄人是知道的(可以查询签收证明),不需要财政局书面告知投诉人已经收到撤回投诉函。但如果是投诉人当场递交撤回投诉函,则财政局应当给投诉人出具收到该函件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接收到撤回投诉函,该函件已经达到财政局。如果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的撤回投诉函,财政局也不需要书面告知投诉人已经收到撤回投诉函,因为该函件进入财政局的电子邮件信箱和电子采购系统就是已经送达,撤回投诉行为已经生效。电子邮件或者电子采购系统有相关的电子证明材料,证明函件已经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正确。本案例中,财政局收到邮寄的撤回投诉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该撤回投诉行为已经生效,财政局不应再对该投诉书进行审查,但应当将投诉书和撤回投诉函保存存档备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