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彩超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为35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明确采购预算为350万元,但因工作失误在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将采购预算误写为450万元。谈判过程中,供应商A、B、C、D4家参与最后报价,报价分别为400万、410万、415万、425万。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B向谈判小组提出,采购信息公告的采购预算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预算不一致,以哪一个为准。谈判小组现场表示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准。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供应商B、C、D先后质疑该项目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却未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如何答复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谈判小组出现分歧。
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的质疑不成立,本项目批复的部门预算为350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依法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质疑与评审过程无关,谈判小组严格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评审,整个评审环节不存在任何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的质疑虽然不成立,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预算与实际批复的采购预算不符,且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已经超出实际批复的采购预算,应当终止采购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最终,采购代理机构将该项目具体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裁定项目采购过程违法,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评审结束后发现采购预算错了怎么办?
专家点评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编制采购文件。经人大审批后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具有很强的约束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条也规定,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实际操作中,采购预算既是采购项目的价格上限,又是供应商选择标的物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采购项目的成败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采购预算的准确性不言而喻。本案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预算的重视程度不高,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编制谈判文件时确定的采购预算高于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属于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谈判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停止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本案中,竞争性谈判文件未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编制,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同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预算超出批准的预算亦属于重大缺陷,会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报价及后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谈判小组应当根据198号文第十八条第二款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审结束后发现采购预算错误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采购预算错误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便更好地解决具体问题。本案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预算超出批准的预算,导致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出了批准的预算,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且,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尽管本项目已经评审结束且已经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也没有其他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也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