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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综合评分法,四家供应商提供2个品牌,中标结果有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1-11-15 11:20:1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设备,采购预算300万元,甲、乙、丙、丁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全都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顺利进入了评标环节,但甲、乙提供了同一品牌A品牌,丙、丁提供了同一品牌B品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了评分。经过评分,甲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并被确定为中标人。评标结果公告后,丙提出质疑: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四家投标人实际上只有两家投标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该终止采购、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中以“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有4家投标人,投标供应商数量已经超出3家,中标结果有效”为由驳回了质疑。

问题引出

综合评分法中,4家供应商提供2个品牌,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业界知名专家、采购学院名誉院长曹石林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赋予了同一品牌不同代理商一起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机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相同品牌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是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启动。其顺序遵循“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评判”的法定顺序。但需要指出的是,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本案例中,甲、乙提供同一品牌A品牌,应视为一个投标人,丙、丁提供了同一品牌B品牌,应视为一个投标人,整个项目投标人数量仅为2个,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建议终止采购,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具体到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质疑成立。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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