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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扯扯的”窗帘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9-22 17:27:2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询价,该项目最高限价41.98万元,于2021年08月10日开标,共有A、B、C、D、E、F六家公司报名参加询价活动。

本项目各公司报价如下:A公司27.34万元、B公司27.6万元、C公司29.72万元、D公司31.78万元、E公司32.66万元、F公司21.38万元。F公司响应文件中漏报医用有纺布带数量800米,询价小组判定F公司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未对询价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判定F公司为无效标。最终A公司取得了成交资格,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F公司向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

F公司质疑函主要内容如下:

F公司阐述情况如下:本公司漏报医用有纺布带数量800米,被质疑人以此判定质疑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实质性条款,根据质疑人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所需的其他材料》第8条载明: 质疑人完全承诺响应询价通知书的所有实质性条款,另根据《询价通知书》,供应商的发生漏、缺、少项视同优惠,并不构成无效标条款。

代理机构答复: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询价通知书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采购清单中医用有纺布带数量为3800米",贵公司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中医用有纺布数量为3000米,贵公司漏报医用帘加厚有纺布带数量800米,询价小组判定贵公司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未对询价通知书进行实质性响应,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标。

F公司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向县财政部门递交了投诉书,投诉采购人采购的窗帘数量虚假,实际数量与询价通知书中的数量有较大差距,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请予以调查。

F公司投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投诉人提供的询价采购需求数据造假,请贵单位安排第三方鉴定公司现场鉴定。

2、被投诉人在未有效解决投诉情况下,违法与A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县财政部门处理结果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F公司对县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了投诉书。最终市财政部门经过行政复议维持了县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问题引出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中出现数量漏、缺、少项,响应文件怎么判定?

2、什么叫重大偏离?

3、质疑期间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是否可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专家点评

1、询价通知书响应报价部分,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询价活动结束最终成交,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供应商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报价内容包括:设备本身、安装调试费、人工费、服务费、验收、税金以及交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一切费用。其中漏、缺、少项是指报价内容中的漏、缺、少项。

2、质疑人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中数量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应判定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未响应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对于质疑人坚持数量的缺少为质疑人的报价让利行为的主张不予认可是完全正确的。

询价文件无效标条款中描述,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未对询价通知书进行实质性响应的,属于无效标。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数量缺少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判定为无效标。

3、供应商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F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华红兵 高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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