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中学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新建校区办公楼家具,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业绩”规定“提供同类项目业绩5个,每个得2分,同时要求提供每个业绩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证明材料”。本项目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候选人A供应商排名第一,B供应商排名第二,C供应商排名第三。中标公告发出后,C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事项为:我公司投标文件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5个,应该得10分。
收到质疑后,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原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对C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业绩进行了复核,个别评审专家对“电子卖场业绩符不符合同类业绩要求”存在争议,后又咨询其他专家意见,一致认为C供应商提供了电子卖场业绩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由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客观因素评分一致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改变,该问题不属于重新评审四条情形之一,不能重新评审。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专家复核意见,认为C供应商质疑成立,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问题引出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提供的电子卖场业绩符合业绩评分要求吗?
专家点评
电子卖场作为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一般采用直购、比价、竞价等交易方式,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凭证,供应商凭政府采购凭证与采购人线上或线下签订合同。实践中除竞价外,直购、比价竞争性都不强,成交金额也都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就本案而言,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认为电子卖场业绩不符合同类业绩要求,主要是对电子卖场定义、产品和服务管理、交易方式和规则、履约验收等规定不清楚,传统观念里只认可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业绩。业界部分专家表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卖场采购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凭电子政府采购凭证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业绩提供要求。
据了解,本案关键在于各地电子卖场系统生成政府采购凭证不一致。笔者查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系统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有的省市电子卖场系统生成电子验收单、成交通知书、验收合同等作为政府采购凭证,都没有和政府采购项目一样把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凭证。建议下步制定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时,明确电子卖场采购成交和采购项目一样,把成交通知书作为唯一的政府采购凭证,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建设的供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确认订单。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供货,并提供发票和加盖公章的电子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