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家具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栏,A供应商在产品品牌栏将“美立娜”写成了“美立那”,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并未发现这个问题。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提出质疑,其质疑事项是:A供应商分项报价的品牌栏名字与投标产品品牌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该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顺延B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发现A供应商确实在分项报价的品牌栏将“美立娜”写成了“美立那”,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顺延价格远高于A的B为中标供应商。A供应商解释,该处纯属笔误导致出现错别字且市面上并无“美立那”品牌,并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动机,但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坚持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A供应商无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品牌名出现错别字,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合理吗?
专家点评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遇到分项报价品牌栏出现错误,如果判断属于明显笔误应当让投标供应商代表依法澄清。“评标委员会还需要仔细研读投标文件,看是否只有分项报价品牌栏一处填写错误、其他地方填写的是否是正确的。”王永锋提醒,“评标委员会还要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供应商写错的品牌,供应商是否故意写错误导评审专家认为是更好的产品。”
具体到本案例,市场上并无“美立那”家具品牌,属于明显笔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让供应商代表现场澄清,发现品牌写错直接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不合理的。“评审专家应该遵守职业道德,秉承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负责,但很多同行这方面意识很淡薄。”一位评审专家告诉记者。
另有业界专家提醒,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B供应商本不应该了解A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细节,监管部门不仅应该处理A供应商的投诉,还应该调查取证B供应商如何得到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细节并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