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专科学校公开招标采购一批空调机,采购预算为300万元,要求空调机必须为单冷空调,不接受冷暖空调,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所提供的“1.5匹单冷挂机”机型 “KFR-72LW/*”开头字母含有“R”,即代表该机型具有热泵加热功能。遂根据此原因认为A公司不满足带“★”标记的技术要求,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评判标准存在问题,定义空调机的冷暖功能应由生产厂家出示的证明材料说了算。集采机构收到质疑后答复称:如果A公司按照证明材料提供无制暖功能的空调机,那么其提供的空调机与投标文件中的型号不符,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随后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依据专业知识,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认为空调机的制冷类型须符合国家标准。A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冷暖空调和单冷空调如何认定?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依据专业知识,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认为空调机的制冷类型须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GB/T 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是一个产品标准,规定了空调器型号标识的命名方法,国产空调机型号按该标准统一命名。空调机的铭牌、包装箱、说明书上都会标注产品具体型号,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如果明确采用GB/T 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标准,就应该严格按照该标准命名和标识。
按照上述标准,“KF”后面没有字母,直接为数字的空调机为单冷空调;“KFR”后面的“R”表示机型具有热泵加热功能,“KFRd”后面的“d”表示机型支持电辅加热功能,这两类机型均为冷暖空调。
回到本案例中,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投标的空调设备属于冷暖空调,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对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仅为生产厂家对投标产品的功能说明,并不能代表机型的制冷类型。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GB/T 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
4.1.3 空调器按主要功能分为:
a)冷风型,其代号省略(制冷专用);
b)热泵型,其代号R(包括热冷、热泵制热、制冷、热泵与辅助电热装置一起制热,制冷、热泵和以转换电热装置与热泵一起使用的辅助电热装置制热);
c)电热型,其代号D(制冷、电热装置制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