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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供应商可以提出放弃中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1-01-12 14:40:0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血液中心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定制献血者纪念品(第二次)” 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20万元。2019年12月17日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1月9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经评审,A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79.2万元,1月13日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1月15日A公司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递交了放弃中标的书面函件。2020年2月21日,代理机构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废标重新招标的结果变更公告。

2020年3月23日,市财政局接到举报。2020年3月27日,市财政局与A公司授权代表杨某就该项目放弃中标的情况进行约谈,该公司称因投标报价过低、原材料上涨较快,导致该项目面临亏损,故申请放弃中标。

问题引出

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供应商可以提出放弃中标吗?

专家点评

市财政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放弃中标,采购人变更中标结果重新开展采购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使A公司辩称原材料价格上涨,然而A公司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的行为,依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例,也警示供应商谨慎报价,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参与投标,投标是一项谨慎的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里参与投标。且供应商参与投标本身就得承担风险,如果因为市场风险放弃中标就违法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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