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展需求调查属于“程序违法”吗?(5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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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154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财政部门近日在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没有开展需求调查,为此对采购人进行了约谈并责令其整改。
该医疗设备采购人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政府采购小项目开展需求调查,有必要吗?需求调查如何做才是对了?如果采购人没有开展需求调查属于程序违法吗?
亚利了解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想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核心目标,避免采了不能用不好用,需要做好采购需求管理,从源头控制好风险。《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22号文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会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在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得很明确、很严格。
那么,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无论大小,都要开展需求调查呢?事实上,法律法规明确强制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共分为三大类:一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二是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三是22号文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三种项目。也就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等。当然,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也可以进行需求调查。除上述强制要求开展需求调查的三种采购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是否开展需求调查,由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自行决定。
那么,需求调查如何开展才是做对了呢?
亚利认为,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要了解与采购标的相关的行业信息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市场供给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产品及供应商信息包括:产品报价(包括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后续耗材报价及供应情况)、产品技术参数(包括彩页、说明书)、产品的许可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代理商的资质、产品的主要用户。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呢?主要是有利于公平竞争。这就要求采购人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当然,开展需求调查也要做到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能将与采购项目功能质量无关,或者不具有可比性的供应商和产品作为要求调查的对象,避免需求调查流于形式化、走过场。
采购人可以通过外部或内部渠道开展需求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了解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二是搜集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三是了解正在进行的同类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采购信息;四是引用网上内容,包括咨询报告、数据库等;五是发布征询公告或者征询函(定向),收集与项目相关的信息。
然而,亚利发现,在现实工作中,常常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对于22号文明确要求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一些采购人没有开展需求调查便实施了采购项目;二是也有些采购人随意找一些跟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料,“假装”进行了政府采购需求调查,便实施了采购项目。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规的。
22号文第三十条明确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看是否按照22号文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风险管控。这里讲的程序就包括在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之前开展需求调查。如果采购人没有按照22号文要求的程序来开展需求调查,那么,就属于程序违规,轻则被约谈、收到书面关注函,重则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需要采购人引起足够的重视。
回到开头的案例,虽然预算154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是个不足1000万元的货物项目,但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应当要按照22号文的要求开展需求调查。该项目采购人被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