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采购绿色产品 采购文件如何规定?(5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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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政府采购近年来要求持续推动政策功能落实,特别强调要支持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助力绿色经济发展。近期几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约而同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相关问题,比如如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标准中如何规定?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聊政采音频团队浏览了权威网站上10余份采购文件,包括两个“范本”,发现绝大多数采购文件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时都要求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但遗憾的是如何“优先”采购,都没有具体且合理的措施,尤其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在执行层面优先采购就成了一句空话。采购文件缺乏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又如何落实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的扶持政策呢?
大家知道,2019年2月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实行目录和认证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产品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实务中怎样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下称51号文)第二条规定,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则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并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实践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将在采购文件中作为对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则投标或响应无效。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并将其作为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如果供应商可以提供,将获得相应评审因素的分值。
根据51号文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但是,多大优惠幅度才科学、合理?又有什么可以借鉴、参考的依据呢?这对大多数采购人而言是个难题。对于这个问题,有地方参照已废止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标准,制定了适用各种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也有地方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标准,制定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适用各种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尽管标准不一,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一,但在某个区域规范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财政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促进绿色发展、鼓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出台多项政府采购政策。亚利认为,政府采购政策重在落实,而编制采购文件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关键环节。财政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这也是51号文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中赋予采购人的权力。采购人不能因为财政部门没有明文规定就在采购文件中避而不谈。
回到开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话题。亚利认为,在采购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是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已经规定的政策、措施;二是需要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诸如适用各种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优惠幅度,以及政策叠加、交叉等事项的处理规则,包括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依赖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管理环节嵌入绿色采购等政策要求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关键,同时也应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全面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和要求,在采购文件中科学、合理约定优先采购的优惠方法和标准,如此才能真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