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小企业合计持股50%以上,该公司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吗?(510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5-04-29 10:50:20

被大、小企业合计持股50%以上,该公司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吗?(5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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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的广阔舞台上,中小企业总是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以其灵活性和创新性,为市场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然而,遇到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时,如何界定其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就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近日,有同行遇到了一桩颇为棘手的投诉案例。中标人甲公司自身属于中型企业,但其股权结构较特殊。小型企业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43%,大型企业丙公司持有甲公司36%的股份,而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与大型公司是否真的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又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对于控股关系的定义。一般来说,一个公司持有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便被视为对该公司的拥有控制权。然而,在上述案例中,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丙公司虽然直接持有甲公司36%股份,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间接持股43%,合计持股达到了79%。这一比例,远超过了50%的控股标准。因此,我们可以断定,甲公司与大型公司(丙公司)确实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这种控股关系,不仅仅体现在股份比例上,更体现在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上。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实际上也是由丙公司所控制的。

那么,甲公司是否还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呢?亚利认为“不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通常是为了扶持那些独立运营、未受大型企业控制的中小企业。甲公司虽然自身是中型企业,但其79%的股份却由大型企业丙所控制。这样的股权结构,显然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需满足一种定性标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这项规定正是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府采购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要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如违背承诺,则会面临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所带来的惩罚。

这一案例也引发了我们对更广泛问题的思考:大型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政策红利呢?

首先,我们来看分公司的情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总公司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部长信箱”答复网友时曾表示:“企业划型时,总公司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由此可见,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划型的。如果总公司是大型企业,那么分公司也被视为大型企业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划型,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总公司是大型企业,分公司就不能参与投标(响应)。

那么,子公司的情况又如何呢?子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它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因此,子公司可以单独划型。但是,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一般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果子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且母公司是中小微企业,那么子公司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然而,如果母公司是大型企业,那么子公司虽然作为独立的法人,但由于其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的控股和管理关系,一般也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在其股权结构、控股关系以及法人资格等方面,都与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密切相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和扶持,需要更加细致和严谨地审查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让真正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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