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回避怎样才是做对了?(507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5-04-08 13:25:39

评审专家回避怎样才是做对了?(5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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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将受到严厉处罚,被罚款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涉及受贿、串通投标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注意到,在易采通App问答频道上,经常有业内人士就评审专家什么情形下应回避进行咨询。例如,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回避?夫妻两人同时参与一个项目评审,是否应该回避?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原评标专家是否需要回避?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成交候选人的子公司,应该回避吗?等等。

实践中,有些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评审专家应该回避。例如,某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强调,专家聘请实行回避原则,该地区的专家不得参加评议。某大学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中明确,本校专家须回避;某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项目招标公告中特别提醒,联合体投标时,应该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的组成单位,以便抽取专家时落实回避原则。亚利发现,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导致废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少。例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项目废标,原因是评审专家王某明知与A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某市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网络专线服务项目废标,因为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为此,有的评审专家被当地财政部门处以罚款2万元、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评审专家要回避呢?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评审专家扮演着采购项目决策的角色,既影响采购人能否实现采购目标,也影响供应商能不能中标成交,还影响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等方方面面,所以说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责任重大,使命荣光。如果评审专家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利害关系而不回避,将难以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因此,利害回避是对评审专家的一个基本要求。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这里的相关人员,指的就是评审专家,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框架协议采购中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必须回避的五种利害关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把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概括为三种。综合来看,亚利认为,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情形包括劳动关系、近亲关系、控制关系、影响公平四个方面。

何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力与报酬的交换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通常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为了把公平原则落到实处,政府采购法规明确,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在3年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何谓近亲关系?近亲关系分为近姻亲和近血亲。所谓近姻亲是指通过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中较为密切的部分,包括夫妻;还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子女即继子女、配偶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类直系姻亲;也包括三代以内的旁系姻亲,如配偶的兄弟姐妹(大伯父、小叔子、大小姑子、大小姨子),配偶的伯叔、姑母、舅父、姨母,配偶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所谓近血亲是指因为血缘形成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主要包括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上下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源自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

何谓控制关系?控制关系主要指对供应商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通常包括股权控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包括管理控制,如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针对工程招标明确,“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主体不得参与投标。这对政府采购界定第四种“利害关系”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有上述控制关系的,在三年内不得参与该供应商参与项目的评审。理解了何谓利害关系,我们对易采通App上用户的提问也就知晓答案了: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三年内劳动关系,属于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夫妻双方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评审,不属于利害关系,法规没有要求回避;项目废标重招,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需要回避;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成交候选人子公司的,因与供应商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亚利认为应该回避。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是判断评审专家是否需要主动申请回避的核心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不限于经济利益,还需考虑情感关联、声誉影响等。在各类利害关系中,劳动关系以“3年”作为界定期限,而近亲关系以及经济利益方面,则不受时间限制。一些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开展评审前,需签署《回避声明函》,如实申报自身所有潜在利害关系。

总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于“利害关系”,务必严格恪守“利益零关联”原则,哪怕是细微的关联,也可能触发回避义务。因此,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需秉持严谨态度审查,切实保障采购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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