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结果公告要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吗?(505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5-03-25 12:56:23

采购结果公告要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吗?(5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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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里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姓名是否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近期,有业内同行咨询聊政采音频团队,本期亚利就和各位同行聊一聊这个问题。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也是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采购人代表的姓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从监督的角度而言,公布采购人代表姓名能很好地约束采购人代表的行为。

在评审环节,采购人代表也和其他评审专家一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核对评审结果、确定重新评审以及谈判磋商项目中确认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环节,采购人代表还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其意见对最终的采购结果有着重要影响。若其姓名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无疑会使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受到更多的关注与监督。这种来自外部的监督压力,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代表的行为,促使其在评审过程中更加审慎、公正地行使权力,避免因不当偏好或个人私利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规范,是公布“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最直接的依据,在各地电子采购系统中均被设置为标准模板。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可以发现,关于是否公告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各地做法存在差异。由于绝大多数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仅有1名采购人代表,因此可以从公告中载明的“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人数判断:一些地方公告的人数为双数,可以判定其公告的范围仅限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抽取和无法满足情形下自行选定的专家名单,并没有载明采购人代表的名单;一些地方采购公告中则完整地载明了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另有一些地方的做法更为彻底,不仅完整公布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特别用备注方式在姓名后注明“采购人代表”。

之所以出现这些不同的做法,是因为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此规定时存在表述差异。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对“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规定是公布“评审专家名单”,但对采购人代表名单是否公告并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载明的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载明的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磋商小组成员名单”,显然这里要求公告的是评审小组(即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名单,自然应当包含采购人代表名单。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来字面理解,似乎可以得出结论: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没有要求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仅要公告“评审专家名单”,而且必须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但是,从公开透明原则的要求来说,招标、非招标不应有差异,是否公告采购人代表姓名也不应存在差别。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110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明确应当公布组成评审小组的采购人代表名单。由于框架协议采购入围阶段是援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程序。因此110号令这一规定应当是对87号令“中标结果公告”仅要求公告“评审专家名单”的完善。即便87号令对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没做明确要求但也并未禁止,在招标采购方式“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不仅不违规,也更能彰显公开透明的精神。

至于50号文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规范,用的表述是“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也就是说这里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是包括在“评审专家”范围内的。依据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具有相关经验、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专业人员,并不限于专家。而基于单一来源采购缺乏竞争的特殊性,原则上最熟悉需求的采购人应当安排采购人代表参与协商,因此这里的“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在概念的外延上是包括采购人代表的。

因此,亚利认为,将评标委员会里采购人代表姓名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契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让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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