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期间,可以暂不退还保证金吗?(5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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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退保证金,既是政府采购合法合规的要求,又是减轻供应商负担的举措。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既有比例的要求,如2%、10%,也有形式的要求,如非现金形式,还有时限和账户等要求,如须在开标前交纳到规定的账户。退还保证金也有时限的严格要求。
一个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A供应商胜出。成交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项目在质疑、投诉期间,成交供应商或未成交供应商都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等投诉处理结果出来后,再来退还各家响应供应商的保证金。近日,一供应商向聊政采音频团队咨询: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合规吗?
为了避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减少供应商的资金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间,这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具体规定是这样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项目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要遵守5个工作日内退还响应保证金的要求。
非招标采购方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应该怎样规定呢?根据《条例》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中,按照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约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保证金的各项要求。例如,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经过谈判,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退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的原则,及时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对于谈判周期较长的项目,不宜将退出谈判供应商保证金的退还起始时间确定为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则应规定合理的时间,尽早退还。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也应当参照执行《条例》中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回到上述案例,如果遇到项目被质疑投诉,保证金应该何时退还呢?是否可以在质疑投诉结束后退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觉得供应商可能存在违规情形,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以暂时不予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呢?
首先,法律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期限短,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需要的时间则长。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所以,在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保证金给投标(响应)供应商了。
再者,用保证金约束供应商在质疑投诉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保证金目的是约束供应商的投标(响应)行为,不是为了约束质疑投诉中供应商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金可以在两个方面约束投标(响应)人的行为:一是投标(响应)人违反采购活动惯例的行为。如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这个期间,约束投标人撤销或者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二是投标(响应)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如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以及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用保证金约束投标(响应)人的行为,除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合理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不能规定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公平的苛刻条款。
综上所述,亚利认为,保证金退还时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采购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要合法合规。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以质疑投诉未结束为由,暂不退还保证金的做法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