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买保险,合规吗?(503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5-03-11 13:17:48

要求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买保险,合规吗?(5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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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必须为评审专家购买人身保险,否则不能进场。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近日,有代理机构向聊政采音频团队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本期亚利聊政采就聊一聊这个问题。

为什么一些地方会要求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购买人身保险呢?

据了解,某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心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身体出现状况。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情况,评审专家在赶往评审现场途中遭遇车祸等人身意外,家属以专家因评审活动出事故属于工伤为由要求赔偿,甚至堵门吵闹。为了减少纠纷,一些地方干脆让代理机构提前为评审专家买好人身保险,以绝后患。那么,代理机构是否有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购买保险的义务呢?

要说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理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双重委托制度,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从本质上来看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存在雇佣和隶属关系。

但也有观点认为,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委托关系,而是一种制度安排。《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简称198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这明确了评审专家“独立身份”的定位,将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委托关系,会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要求。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意味着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和隶属关系,这种“独立身份”是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审慎开展评审活动的前提和必要要求。若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视为类似雇员与服务企业的雇佣、隶属关系,评审专家势必要听命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指令安排,代理机构让评审专家怎么打分,评审专家就必须怎么打分,这无疑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三公一诚”原则,会极大地损害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依据198号文,评审专家提供的评审职责是劳务成果而不是职务行为。实践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多为各领域资深专业人士,其参与评审活动是基于专业判断,而非受雇于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的是相应劳务报酬,而不是职务工资。因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完成劳务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状况,应属于其独立个体自担风险的范围,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为评审专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乘坐交通工具途中和评审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采购代理机构也无赔偿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理应自行承担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现实中,一些评审专家年龄偏大,身体状况欠佳,长时间评审易突发健康问题,前往评审现场途中也可能遭遇交通事故。出于对评审专家人身安全的考虑,某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代理机构为其购买人身保险,这种做法虽出于善意或者规避责任的考虑,实质是将评审专家的风险转嫁给代理机构,既无法律支撑,又会加重代理机构的负担,也会造成公众对于双方委托关系的曲解,甚至会进一步激发评审专家及其家属没有法律依据的过度索赔行为。

198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一些年龄偏大、健康欠佳的评审专家,要树立风险自担意识,接到评审通知后,应合理评估自己的承受能力,如身体确实无法胜任,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而且从现实来考虑,年龄大的评审专家可能存在不少基础疾病,根本无法上保险;有的即使成功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后续也可能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所以,即使代理机构按照某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给评审专家购买了保险,也并不能完全解决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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