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标的配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应该提供认证证书吗?(501期)
重播
00:00
/
00:00
X1.0
- 2.0
- 1.75
- 1.5
- 1.25
- 1.0
- 0.75
- 0.5
大家知道,政府采购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当采购标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或者列入强制采购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时,采购人一般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或者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但在实践中,有些产品并不是作为采购标的出现的,而是采购标的的部件、附件,甚至原材料。那么,在采购时如何提出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才合理合规呢?
某单位采购钢结构集装箱,用于移动办公,集装箱配置清单中有空调、监控、家具等设施设备。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及其配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提供3C认证证书;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任何产品或类型的认证证书,因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对此,A供应商认为,集装箱作为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未被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不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需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于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经审理后认为,集装箱虽然未被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集装箱配置清单中的空调被列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空调、监视器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A供应商不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投诉事项不成立。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采购标的配置清单中有属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强制采购的产品,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认证证明材料呢?
亚利认为,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产品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6大类96种产品,包括原材料,如电线电缆;元器件,如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产品,如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又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共有17类(种)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视频监控设备、空调机等。在上述案例中,采购标的“钢结构集装箱”,是作为办公目的的办公用房,没有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没有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因此,供应商无需提供“钢结构集装箱”的认证证书。但是,作为集装箱配置清单中的空调、监控,是单独的设施设备,不是构成集装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空调被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空调、监视器均被列入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之内。因此,供应商应提供“空调”或和“监控”的相关认证证书。
其次,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管理,约束的是产品。对于有些产品并不作为采购标的出现的,而是采购标的的部件、附件、原材料的:如果单独采购的采购标的的部件、附件、原材料,如单独采购计算机的显示器,部件、附件、原材料的制造商、销售商应遵守国家相关认证制度,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如果是作为采购标的采购的,采购标的已获得认证机构认证的,应视为构成采购标的的部件、附件、原材料已由认证机构依法认证,不应同时再要求采购标的部件、附件、原材料的认证证书。但作为采购标的配置清单中单独的设备设施,则不是构成采购标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是例外。
亚利在此提醒,无论采购标的是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采购人都应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使用安全提出要求。在提出要求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和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过度的要求,只会增加交易成本,并不能实现采购人物有所值的核心目标。
各位听友,如果你对本期音频的观点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上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