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索无证据的围标串标乱象如何整治?(49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5-02-11 18:00:44

有线索无证据的围标串标乱象如何整治?(4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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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治围标串标乱象,常常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烦恼。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投标情形存在串通投标的重大嫌疑,但依据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却又找不到依据。这该怎么办呢?

近期有业内人士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一个案例: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随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控股B供应商,而B供应商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A供应商中标后,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供应商相关人员。A、B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交叉持股关系, 涉嫌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采购人经过调研后认为,A、B供应商确实存在关联关系,但由此认定二者属于串通投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案例所述的情形到底属不属于串通投标情形呢?亚利认为,串通投标既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违法行为,又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可以直接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的视同串通投标的情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串通投标具有隐蔽性很强的特点,如果不属于法定情形,又没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即使是按照普通常识可以推理出疑似串通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而只能说是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这是串通投标认定难、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简称33号文)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亚利注意到,由国办发的这两个文件,都在加大力度专项整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包括: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加强了政府采购协同监管,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形成了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有力震慑。

亚利也发现,地方也在行动。2024年8月,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建立线索协作办理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或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开展核实工作。开展核实工作的十种情形就包括“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等”。一旦遇到这些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案例,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

整治围标串标乱象,关键在于从具体问题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首先,针对有线索无证据的难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投标文件的一致性、投标报价的规律性等异常情况,锁定可疑行为。其次,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关联关系、交叉持股等情形的认定标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查处。此外,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如与公安机关联动,对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行为深入调查,处理一批,形成震慑力。最后,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识别防范围标串标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这些具体措施,逐步压缩围标串标的生存空间,以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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