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控出新规,政府采购如何借东风?(4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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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择优选择?30万以上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合理吗?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如何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如何选定?采购需求审查如何规范操作?……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要通过采购人的内控制度进行明确的。那么,高校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呢?
2024年11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简称16号文),要求建立高校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内控制度建设,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推动高等院校高质量发展,为科教兴国提供有力支撑。构建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保障高校政府采购业务合法合规,管控采购风险,有什么深远意义呢?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政府采购信息报智库专家团队为高校等采购人编制内控制度的实践谈一谈最近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这一规定为采购人构建基于政府采购的内控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内部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人少势微,缺少话语权,甚至和单位一把手见一面都很难得;一些单位主要领导对采购的复杂性、专业性认知不够,觉得“花钱买东西还不简单吗?”,由此导致采购人内部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扯皮,采购质效低下。20多年过去了,随着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逐渐形成共识:要想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必须关口前移,将更为源头、更为根本的采购人内控制度、需求管理,以及后端的履约验收、合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法制格局。2021年7月1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简称22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就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帮助几家高校编制内控制度的时候,深刻感受到:高等院校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量大、品种繁多,既有小额零星的办公用品,又涉及金额较大、专业性很强的专用设备、信息系统,需求复杂多变;既有老师的教学科研设备,又要保障学生的吃喝拉撒;高校业务需求部门熟悉设备和服务的专业性,但对采购规则了解较少;采购部门熟悉采购规则,但对各种专业需求不够了解,看不懂、听不懂。因此,通过内控制度的刚性约束,实现合规采购、专业采购才能确保采购质效。
和此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比,16号文要求:高校的内控相关重要议题应提请党委决策审议,内控工作应纳入校领导班子年度履职清单;并明确校长是内控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控的负责人;各部门各学院是本部门本学院内控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对其内控有效性负责。一把手负首责,分管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学院管好自己,这为高校采购部门与学校领导沟通提供了长效机制,也避免了责任不清、遇事找不到人的情况发生。
根据16号文,高校要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或明确开展风险评估的实施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分析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把采购、工程项目列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资金规模较大或廉政风险较高领域。这与22号文科学确定采购需求、编制好采购实施计划、强化政府采购风险控制管理的要求十分契合。如果采购人构建了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前述提到的诸多问题就有法可依,也能规避许多采购环节出现的风险。在采购实践中,亚利经常接到一些采购人心急火燎的咨询:由于疏忽,采购项目进行到半截卡壳了,或者出现明显错误,但由于采购程序的不可逆性,此时出现的问题也很难补救,对此往往深表遗憾。亚利认为,如果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意识,关口前移,提前防控就可以避免许多类似错误的发生。对于金额大、专业性强的专业设备,高校业务部门有专业优势,但往往比较强势,在此种情形下,采购部门不能消极怠工,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第三方机构实现采购的规范化要求。
16号文还针对性地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对科研急需设备、耗材和服务的采购政策”,高校采购人可以通过内控制度用好用足这项政策: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也较为简化。但在实践中一些高校将主体责任外部化,不管采购项目的金额大小、复杂程度和类型特点,滥用公开招标方式,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常被科研人员诟病。
亚利认为,16号文的出台为高校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制度基石,内控制度是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发力点,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内控建设在路上,政府采购信息报也愿意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各个高校采购人内控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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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是2002年由当时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首份专业报纸,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发布媒体。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政府采购信息报》同日创刊。为法而生,与制度相伴而行,历经22年的风雨历程,以最新法规快速解读、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专业知识权威分享为主要特色,《政府采购信息报》为政府采购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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