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什么情况下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493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4-12-31 20:17:38

评审委员会什么情况下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4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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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在实践中,“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这个明显低价是多少呢?或者是什么样的价格才是明显低价呢?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量化标准是什么才合理且有操作性呢?这是不少关乎政府采购价格合理与否争议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有关价格认定的案例。

某医院物流传输系统及安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00万元,A供应商投标报价1100万元,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则在1330万元至1480万元之间,评标结果是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认为,A供应商属于恶意低价,而评标委员会却不依法进行报价合理性审查,为此提出质疑。采购人称,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报价合理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的报价不属于“不能诚信履约”情形,可以不启动价格合理性审查程序。因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B供应商提出投诉,财政部门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不成立。

从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中,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二是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是否要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启动这个程序,认定报价是否合理?判定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对此拥有接受或者拒绝该投标人的权力。

正因为如此,亚利认为,现行政策对于遏制投标人低价恶性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程序,预防投标人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影响采购质量,管理上过于宽泛。况且,“低价优先”“均价优先”的价格评审制度都存在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作为实施策略的可能。

近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试点工作,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通知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了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四种情形。一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50%,二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是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试点地区存在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亚利认为,尽管该通知只在小范围试点,但对于目前政府采购行业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试点地区的做法与目前政府采购中的通常做法相比,主要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试点地区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由评审委员会的权利调整为评审委员会的责任。也就是说,当出现通知规定的四种情形时,评审委员会有义务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否则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是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当出现异常低价时,评审委员会拥有接受或者拒绝该投标(响应)的权力,但因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政策支撑,存在“不敢用”“不会用”自由裁量的顾虑。由于怕担责任,常常保守地选择不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第二,通知规定的前三种情形,行业称之为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报价“警戒线”。设置报价“警戒线”,作为程序启动的必备条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易操作,评审专家可以消除心理障碍,风险较小,对供应商也是公平的,因而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多有采用。设置报价“警戒线”是否存在变相设置最低限价,限制竞争呢?尤其是情形三。亚利认为,设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警戒线”,并非符合通知规定的前三种情形,就一定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关键是通过审查程序,消除评审委员会对在该报价下,是否存在影响合同履约风险的担忧。供应商能够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报价属于有效报价,评审委员会不能拒绝其投标(响应)。做这些是需要转变观念的。

亚利也注意到,《通知》规定的情形四不是简单的兜底条款,仍属于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规定,只是约束条件简单化了。

可以概括性地说,通知规定的四种情形,较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范围更加宽泛。一是只要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量化标准,就应当启动价格审查程序,而无需考虑该报价是否影响合同履约;二是只要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影响合同履约,就应当启动价格审查程序,而无需与其他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再下结论。

第三,异常低价投标(响应)的审查及处理,明确甄别标准是关键。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事前做好功课。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做好需求调查,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打好基础;二是供应商需要熟悉掌握与项目报价相关的具体成本测算资料,以及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证明材料,应对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要求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三是评审专家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情况,显然这对评审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标国际采购规则,供应商异常低价是国际上给予关注的问题。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该意见在“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方面,提出“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亚利相信,政府务实的举措、试点地区的经验、部门的协同监管,将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解决,引导供应商理性投标(响应),合理报价,降低恶意低价中标成交的概率。

今天是2024年的最后一天,也是亚利聊政采本年度的最后一期,在这里亚利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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