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官网信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能被定为虚假材料吗?(491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4-12-17 14:12:00

依据官网信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能被定为虚假材料吗?(4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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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的制造商、工程的承建商、服务的承接商,即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方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如何正确地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通过查询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官网的有关答复了解到,供应商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中进行查询,如果公司在该名录库中,将页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可以作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附件。

该供应商通过查询,确认其在“小微企业名录”库中,于是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了查询截图,声明自己为小微企业。中标结果公告后,因有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财政部门便向该供应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核实。工信部门复函认定该供应商不属于小微企业,同时,主动致电该供应商承认官网回复有误。财政部门据此认定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该供应商觉得很是委屈,自己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受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官网有关答复信息的误导,并非主观故意。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不合情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了解到,该供应商通过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官网了解到的信息为46号文实施前发布的,与46号文规定不符,属于失效信息。

亚利了解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都有着与自己业务相关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划型标准,统计上有企业划型标准,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还是有所不同的。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入库依据是《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主要反映在划型标准不同,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本年度新设立企业(1月1日之后)、个体工商户、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存续企业,均可纳入小微企业库,明显与政府采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不一。

那么,政府采购又是如何进行企业划型的呢?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以“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及其相应划型标准,并结合企业的数据进行划型。即在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行业小类、中类、大类、门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的对应行业即门类;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关企业指标数据以及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划型;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

回到上述案例,该供应商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有疑问,应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不熟悉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取得的信息不经核实,就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求享受优惠政策,这是很草率的。供应商不能以非主观故意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亚利提醒,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强,且有其复杂性。供应商应学习吃透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审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及的企业数据信息、承诺负责,即便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官网或权威渠道查询的信息,也应进行核实。46号文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明确,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46号文规定的政策支持,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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