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评审实现“物有所值”核心目标?(490期)
重播
00:00
/
00:00
X1.0
- 2.0
- 1.75
- 1.5
- 1.25
- 1.0
- 0.75
- 0.5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两种评审方法,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由于供应商价格竞争激烈,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确定性,以及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编制欠科学,实践中时常出现低质低价、低质高价的供应商中标,以至于人大代表都担心“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采购人反映,自己单位一个采购项目,因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被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形。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投标的产品价格便宜,综合得分只有50多分,其中技术得分不到技术项总分值的50%,采购人担心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不愿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
实践中,上述情形的确令人头痛。加上投标文件“一厚多薄”、综合得分“一高多低”可能存在“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情形,项目后续处理很是复杂。从评审方法着眼,可否从制度上做出可以预防的办法呢?
亚利注意到,近年来,财政部在评审机制方面进行了优化改革。《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提出“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由此可见,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是未来的方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规定,在确定研发成交候选人时, “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并规定研发方案的权重不低于50%,特别强调方案的可行性,是想以最大程度保证研发成功。这是“性价比最优”概念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综合性评审中的运用。在制度建设方面也有所体现,2021年财政部研究提出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标国际采购规则,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引入“双信封开标”模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在“保质”基础上再去竞争价格,以实现“优质优价”;2022年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综合评价性价比”与“综合评分法”的关系及项目适用。此外,在招标投标体系中,“性价比”的概念也有运用,如在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评标办法规定为“技术评分最低价法”,实际上这是性价比规则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上的应用。这点倒是与政府采购不同。也可以说,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中,只有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才用“性价比”基本规则,而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中,只有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才用“性价比”基本规则。
亚利认为,与2004年9月施行并于2017年10月废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不同,当下所称的“性价比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直接作为一种评审方法,而是运用技术评分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分法评审。以往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供应商技术评分没有最低门槛限制,无论供应商技术项得多少分,甚至技术项得0分,都将与价格得分和商务得分相加汇总成为总得分,并据此对供应商进行排序。举个例子,一个项目有100个技术评分项,技术分值40分,按(1/100)✖40计算,每个技术评分项赋分平均为0.4分。若某供应商有50项技术不满足,但评分因素技术项仍然可以得到20分,倘若该供应商再辅以低价策略,得以中标,这样技术项偏离50%的中标结果,如果说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则难以令人置信。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运用性价比评审规则,可以有效预防“低质低价”,或者“低质高价”中标,从而实现“物有所值”的核心目标。按照《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精神,采取两阶段评审,首先,供应商第一个信封即技术文件开标,专家评价技术因素,对技术部分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或者达到规定合格分值以上的,属于通过了技术因素评审;其次,再对通过技术因素评审的供应商开第二个信封即报价文件开标,综合评审其他因素;最后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技术因素得分低于规定名次的,或者说低于规定的合格分值的,属于未通过技术因素评审,不进行报价文件开标,自然也就不再进行其他因素评审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合格分值”多少为宜呢?参照国际采购规则,如联合国《采购指南》第8.4.3款第3项规定,“只有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技术门槛的建议书方才被视为实质上符合要求”,这个门槛通常为60%或70%。如果参照该规定,技术评分项存在50%偏离的供应商,根本不可能有机会参与开标及其他因素的评审,更不可能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了。这样做就避免了“低质低价”,或者“低质高价”中标成交情况的发生,又可以从制度上遏制投标文件“一厚多薄”、综合得分“一高多低” 的情形,以及以“串通投标”为目的的“异常低价”情形。亚利认为,对标国际采购规则,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规定,以及两个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法思路,综合评价性价比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评审,日后或许成为综合评分法的常态。
各位听友,如果你对本期音频的观点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上留言探讨。
欢迎订阅2025年《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是2002年由当时的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首份专业报纸,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发布媒体。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政府采购信息报》同日创刊。为法而生,与制度创新相伴而行,历经22年的风雨历程,以最新法规快速解读、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专业知识权威分享为主要特色,《政府采购信息报》为政府采购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报》全年订阅价格仅需266元含手机报。现在扫描下图二维码,订阅这份专属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报纸!
您也可以前往当地邮局订阅《政府采购信息报》,邮发代号1-303。发行热线:010-8858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