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车后补票 采购人边采边干被罚5万!(4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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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形成既定事实、再补上采购程序的行为,被政采同行形象地称之为“先上车后补票”,此乃违法之举。在《政府采购法》实施20多年的今天,仍有一些采购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采办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显然有所了解,却搞出“事后补票”或“一边干活一边采购”等事情。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本质就是虚假招标采购,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2024年2月29日,某地财政局收到举报,举报项目为“城市2024春节氛围营造亮化采购项目”,举报事由是该项目于2024年1月15日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2月5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但招标的部分内容却在2024年2月4日前已经完工,如某广场某道路的挂件、摆件、彩灯等都已安装完毕,构成虚假招标。财政局经过调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违法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采购人警告和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采购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经过人为打扮,披上貌似“合法”外衣的情形,虚假招标就是其中一种。虚假招标是指采购人采用边招标、边实施或者先实施、后招标的方式,在招标结果未确定前,将项目或者项目中的某些工作提前交由供应商实施。由于项目已经实施,或者项目中某些工作已经提前实施,采购项目就会被采购人安排实施项目的供应商绑定。这种名为招标选择中标人,实则“明招暗定”的行为,对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显失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法定程序,属于规避政府采购、虚假招标的违法行为。
那么,虚假招标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呢?亚利认为,虚假招标起码涉及三种违法行为。一是虚假招标必然涉及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从形式上看,虽然经过了政府采购程序,但涉及供应商中标的要素,如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必定围绕特定供应商进行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斥了潜在供应商,显失公平;二是虚假招标必然涉及围标、串通投标。为确保特定供应商中标,采购人需要指定特定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这必然会出现陪标、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虚假招标必然涉及评标过程违反法律规定。采购人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会不遗余力地利用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等机会,发表倾向性或者诱导性意见,甚至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干扰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采购人虚假招标,中标人必然是已经承担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既定供应商,否则项目难以实施,招标的结果采购人、供应商也都没法接受。虚假招标对于采购人而言,既需要承担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还需要承担招标后项目实施的风险。本案例,如果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相信其他违法行为都会浮出水面。亚利在此提醒,随着国家持续加大治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乱象以及打击规避政府采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的力度,采购人“明招暗定”的愿望大概率不能得以实现。如果采购人虚假招标将会面临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的严厉处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采购人可以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的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并依法采取多项措施满足自身的要求,如预算二上后即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批复后即开展需求调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合理划分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方式进行合规采购。即使采购工作紧急,需要缩短采购活动和合同履约时间,也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虚假招标。
各位听友,如果你对本期音频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上留言探讨。为了更好地帮助同行解疑释惑,由本人和曹石林老师编著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500问》《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之二)》等系列图书已经与大家见面了,欢迎感兴趣的听友通过精采天添商城下单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