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内,资质证书过期了该怎么办?(4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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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投标有效期是为了保障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也是招标、投标体现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投标有效期的设置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天数,实践中通常会设置90天-120天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需要对自己的投标行为负责,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近日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却收到了这样一个咨询:
某中心组织了海洋经济地图编撰项目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为星号指标,属于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之一。本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开标后,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投标时资质证书是有效的,但在投标有效期中该证书就要到期。这种情况下该项目应该废标吗?
该项目采购人问,如果继续评审但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质疑投诉,在投诉处理期间,投标有效期过了该怎么办?
针对于这种情况,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均应当保持有效,那么投标文件的资质证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理应保持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投标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那么评标时就应当认定其有效,而且证书的更换有时间周期,这其中有一个空档期,故应认定投标文件有效。
亚利认为,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在该资质证书为资格审查证明文件或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如果评标时投标文件的资质证书有效,那么评审专家不能因此否决投标人,而应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评标时资质证书已经失效,那么尽管投标时证书是有效的,也应当否决投标人。如果证书在采购人定标前失效,而采购人认为其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有权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确保中标人具备履约能力。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如若在投标有效期内失效,则应在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资格管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取得新的资格证书。对于其他的许可事项,如生产许可证也是一样,以保证符合国家资质、资格管理的规定。
采购人提出如因投诉处理,过了投标有效期怎么办?亚利认为因质疑、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及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判断在投标有效期内来不及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投标有效期是可以延长的,招标人应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权在投标人而非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同意延期,也可以不同意延期。当期限将至时,投标人可以结合市场行情,综合分析自己当初的报价、技术方案等是否仍然可行,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参与。此时,若同意投标人则应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般是投标人书面签字盖章,原投标文件继续有效。若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可退出竞争,退回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这种因投诉处理而产生的有效期过期并非招标人主观原因,一般不补偿。本案例招标人要做的是让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书面签字盖章留存便可。一般采购项目,在投标有效期内价格变化不大,对供应商报价没有大的影响,投标人一般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各位听友,如果你对本期音频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上留言探讨。为了更好地帮助同行解疑释惑,由本人和曹石林老师编著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500问》《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之二)》等系列图书已经与大家见面了,欢迎感兴趣的听友下单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