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新采购,需要什么样的专家?(4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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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提到了五方政府采购参加人,其中提及数最多的是供应商和采购人,其次是专家,共4条9处与专家有关。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需要怎样的专家呢?亚利本期就聊聊这个话题。
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此外,政府采购目前八种采购方式中,还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也提到了谈判小组。亚利注意到,这两种采购方式在谈判小组的职责、人员组成以及选取方式上主要有三大不同:
一是职责不同。74号令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主要负责确认谈判文件、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审查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等工作;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创新谈判小组主要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采购人若认为有必要,谈判小组成员可以应邀参加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验收。显而易见,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中谈判小组的职责是不同的,为什么呢?亚利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的是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采购的是市场上没有的产品。以供应商资格审查为例,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由谈判小组来审,因为这类项目着重考虑供应商是否具备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涉及方方面面因素,包括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绝不是靠几个证书就能简单判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研发能力的。为了保证创新产品研发成功,13号文规定由谈判小组来负责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二是人员组成不同。74号令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当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者政府采购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此外还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而13号文第十五条则规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为什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要求必须有一名评审专家为经济专家呢?为什么没有明确谈判小组中评审专家的占比呢?亚利认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要保障研发成功,要重实质不重形式。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的代表,可能是技术专家,对市场现有技术和前沿技术都比较了解。另外,因为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后续要签订多份合同,比如中期合同、研发合同等,还要约定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项目中的关系比较复杂,需要有一名法律专家来进行判断。此外,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还涉及到创新产品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迭代升级等问题,谈判小组有时需要与供应商协商相关费用,所以至少需要一名经济专家。
三是选取方式不同。根据74号令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如果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方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13号文第十五条则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选取办法按照采购人内控制度管理办法来确定。为什么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亚利认为,因为在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采购的不是市场上已有产品,而是采购市场上没有的创新产品,真正懂行的专家非常少。如果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几名专家,满足了程序合规的需要,但不一定能够保证创新产品研发成功。所以,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需要找到相应专业领域的顶级专家,而顶级专家的确定,只有让采购人自行选定,才能找到最合适的专家人选,从而确保创新产品的研发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也赋予了采购人权力、责任,做到了责权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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