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废止的政策,为何仍被大量写入采购文件?(457期)
重播
00:00
/
00:00
X1.0
- 2.0
- 1.75
- 1.5
- 1.25
- 1.0
- 0.75
- 0.5
2024年1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第十四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部令第114号)并于同日施行。这中间与政府采购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8个,包括《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等。
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发现:在实践中,有不少的采购文件仍然依据这些已经被公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置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和评审因素。显然,这是极为不妥的,也会为后续的采购活动埋下供采争议乃至失败的隐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今天亚利结合这个话题来聊一聊。
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2024年1月25日 到 2024年3月28日两个月的信息公告,可以发现,本批被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仍大量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其中,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被引用了9次;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以下简称366号文)被引用了112次;《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被引用了470次;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被引用了3936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简称以下185号文)被引用了3801次。
规范性文件被公布废止和失效,表明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将这些无效文件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写入采购文件,不单是不专业的问题,更是不合规的问题,大概率会引发质疑、投诉乃至项目失败。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是财政部为了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进行,颁发的应急性的两个文件,其规定是基于当时疫情防控的需要对政府采购现行制度进行了灵活变通,如: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国家防控政策已经调整一年多了,然而,至今一些采购文件依然写着“需按中心最新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进场”“每个供应商只允许一人参加开标会”等不合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供应商合法权利。
90号文、185号文、366号文等3个规范性文件事关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涉及设置实质性要求、价格扣除优惠或者技术加分。落实节能环保政策,最新的文件是《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取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从原来的“产品清单制”向“品目清单制+产品认证制”转变。366号文关于无线局域网产品的采购要求应当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价法的,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予以合理加分。366号文废止后,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政策取消,该产品相关的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的扶持政策就不复存在了。将已经公告无效的政府采购政策继续执行,本身已经违规,采购结果注定是不合法的。
为什么会把废止的文件写在采购文件里面呢?究其原因,一方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尽到主体责任和审慎义务,甚至随意套用之前的采购文件模板;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们为数不少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长期一以贯之的对政府采购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基本不参加政府采购专业培训,或者时隔两三年才马马虎虎学一次,造成从业者对于最新的政策法规关注度不够,对其要求不够熟悉。因此,接受针对性强、专业度高的系统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各位听友,如果你对本期音频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上留言探讨。为了更好地帮助同行解疑释惑,由本人和曹石林老师编著的《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等系列图书已经与大家见面,欢迎感兴趣的听友下单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