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吗?(436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3-11-28 14:03:50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吗?(4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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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对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从业人员数量”到底应该怎样计算呢?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经常会因统计时点、劳务派遣、病退内退、实习试用、临时借用、外派工作等具体问题,在人员认定上产生分歧,在政策执行上产生偏差,以致于形成了一道障碍。近日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一供应商对“某技术学院物业服务”项目质疑投诉,理由是:A公司并非小微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证据一,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从业人员129人”,与事实不符。据对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A公司年度内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有8个项目中标,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和合同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这还不包括该公司其他在管项目和公司总部的人员。

证据二,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A公司的情况,只有A公司两家分公司的相关记录,未发现A公司为小微企业。

大家知道,在政府采购中,是否中小企业要根据其从业人数等规定来确定。因此,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是用于确定企业规模和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本案例最大的争议就是,从业人员包不包括劳务派遣、外聘人员?

事实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仅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划型以“从业人数”数量为标准,但并未规定哪些人属于“从业人员”。对此,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了解到,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的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不包括之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也就是在岗职工、劳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简单来说就是,与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或者劳务派遣的,本单位实际用工并支付报酬的全部人员,均应统计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工信部在答复“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时,对“从业人员”的口径也是按上述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解释的。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要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从业人员”范围大很多,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

对于本案例,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129人”指的是该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而A公司在年度内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配置的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这300多人员也包括外聘的临时工或者其他的兼职人员。显然,二者人数是没有对应上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显然本案例中A公司不是小微企业。

那么,该案例供应商投诉的第二个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可以作为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吗?

亚利了解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建库依据是《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不是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入库企业判定标准不一样。

而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小微企业名录做了说明,“小微企业名录可供公众查询和相关部门参考”,未明确可以作为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那么这份小微企业名录是怎么来的呢?是根据供应商自行录入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比对,自动生成了小微企业名录,并没有对企业信息进行实质审查。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第七条规定:“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可见,小微企业名录仅作为实施扶持政策的参考,政策实施部门、机构在实施扶持政策时有权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进行审查、判定。判定的依据就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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