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报价说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3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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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对参加的每场政府采购活动,都有自己的报价策略,或低或高、或赚或赔。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偏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供应商应进行报价合理性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以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而认定其为投标无效。那么,什么是合理的价格说明时间呢?
先来看易采通App上的一个案例,某市智慧校园多媒体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80万元。6月27日上午9点整开标,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五家投标供应商全部离场。12点5分,A供应商授权代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因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180万元报价有异议,要求其提供报价证明材料,20分钟内递交到评标现场。A供应商表示,可以提供报价相关证明材料,但因为离评标现场较远,是否可以先提供电子材料,随后再补充纸质材料。经过几次电话沟通,A公司于12点36分到达评标现场提交了报价纸质证明材料。但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间,拒收其报价纸质证明材料,并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对此,A供应商走上了质疑、投诉道路。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只要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且为评标委员会所认可,投标人仍有机会参加后续评标。
到底什么是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呢?显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合理”。因此,在投标人的报价被认定为异常低价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的时间”如何确定,应成为评标委员会在澄清中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亚利认为,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的时间”是多久,应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或自然限制等因素决定。如果时间太短,投标人来不及提供;时间太长了呢,又会影响评标工作的效率和成本。超出人们认知的一般常理或者投标人有正当理由难以接受的,不能称之为“合理的时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持审慎的态度,研究确定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时间,避免由于时间不合理引发的质疑,反过来影响采购效率。
首先,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再强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作为判断报价异常的标准,也不禁止低于成本的报价。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在实践中,有的招标文件,有的评委仍然以不低于成本作为判断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比如,有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这不是一个投标供应商代表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事情,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合。
其次,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是否属于特殊要求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集成商时,要求提供制造商的相关成本构成事项等就很费时间。受自然条件限制,以本案为例,投标人代表并不在开标现场,除准备好相关材料,还需要赶到评标现场,交通出行时间安排也应考虑。否则,明知投标人不可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提交相关材料,硬性要求非要短时间快速到达,这就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具备竞争能力的投标人。
亚利还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只要能够证明投标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投标人可以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就应当接受投标人的解释和说明,认定投标有效。近些年来,社会上多起影响较大的投标报价异常案例,最终投标人都依法履行了合同,且通过了采购人的验收,也证明产品质量或者投标人能否诚信履约与价格不一定有直接关系。评标委员会在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法理的约束,不能盲目规定说明或澄清合理的时间而排斥投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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