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 | 财政部:推进两法合一,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优先采购获得认证的绿色产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8-15 09:27:07

播报 | 财政部:推进两法合一,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优先采购获得认证的绿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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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进两法合一,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

近日,财政部在答复人大代表时表示,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立,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让广大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下一步,财政部将围绕两法协调统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一个领域一套规则。

财政部:强化小额零星采购管理

日前,财政部在发布的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将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信用数据共享,依法限制违法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不断优化完善系统控制、价格监测、行为预警等监管功能,促进实现“优质优价”采购,保障小额零星采购顺畅、高效。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优先采购获得认证的绿色产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规划要求,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将更多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纳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完善绿色产品认证采信推广机制,推动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鼓励社会优先采购获得认证的绿色产品,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国家发改委:修改废止一批招投标等规章文件

8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文件,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

在《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对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进行了修改:

1.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及督促落实。”

2.删除第一条第(四)项“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3.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一式五份)。

在《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废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交通运输部:以工代赈实施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不招标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通知,通知明确,在通自然村组公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以及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的建设和管护等领域,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作业项目和作业环节,积极推广以工代赈。

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七部门:未办理完成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日前,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知强调,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川: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日前,四川省政府在印发的《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等条款。

《办法》特别强调,项目单位有6种情形之一的,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一是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是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是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是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是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福建: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征求意见还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此外,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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