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22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修订)》起草;北京:类似项目业绩设为评审因素一般不应超过3个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4-01 19: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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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力争2022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修订)》起草工作

财政部条法司日前发布了《财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全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力争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修订)、资产评估法(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是稳步推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企业财务通则(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项目的起草工作。

三是根据实践需要对其他财政、预算管理领域的立法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中办、国办:鼓励各地制定合法信用修复制度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意见》明确,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意见》还提出,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两部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强化反垄断监管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清单(2022年版)》明确,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清单(2022年版)》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清单(2022年版)》特别强调,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住建部:不得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指定分包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水利部:招投标等工作中加强造价工程师管理

日前,水利部办公厅发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认定、信用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涉及造价执业活动的,应当按要求审查、考核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配备情况,查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平能力、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山西:新版《集中采购目录》小额采购应用框架协议

近日,山西省发布了《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与往年一样,新版《目录》页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共有36个品目。

新版《目录》要求多频次、小额度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2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争,对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以电子形式进行竞争采购。需求标准一致、服务区域相近的框架协议项目可积极采用联合采购形式确定协议价格,减少重复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

服务采购方面,除物业管理服务全省100万元以下外,其他品目全省50万元以下框架协议采购。

分散采购的额度,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北京:类似项目业绩设为评审因素一般不应超过3个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在规范招标投标评审要求方面,提出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设定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招标项目特征(预计合同额、建设规模等)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通知》鼓励降低主观评审分值。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和“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评审项,无法提出明确可量化评审标准的,其分值不宜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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