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 | 人社部: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国务院: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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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减少68项职业资格,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该《目录》中,将“注册设备监理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更名为“设备监理师”;“专利代理人”更名为“专利代理师”等。另外,“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仍在目录。
《目录》强调,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职业标准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得借能力水平评价活动设置就业创业门槛。
国务院: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的措施。
李克强要求,要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整治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方面,以工程建设特别是政府性投资和国企项目为重点,全面核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市场监管和审计监督,依法依规严惩欠薪行为。
财政部: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提出质疑、投诉的事由
日前,有网友在财政部留言选登栏目提问,对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能否提起质疑投诉?招标文件费用是否合理是由财政部门还是发改部门确认?招标文件制作、邮寄包含哪些方面,是否包含制作的人工费用等?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但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提出质疑、投诉的事由。如认为收费问题不合理,可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反映。
五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日前,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明确,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指出,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七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两部门:提前下达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313亿元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分配相关资金时,要强化政策导向,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
从提前下达的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来看,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高达313亿元,获资金预算较多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东部地区省(市)获得预算较少。其中河南省、四川省、安徽省所获资金预算较多,均高于20亿元。这些省份都位于中西部地区,而且具有数量庞大的省属高校。
交通运输部:落实“非禁即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在更大范围内推动照后减证,降低交通运输市场准入门槛,更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积极支持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意见》强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畅通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对隐形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等方面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等。
四川:加强能源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管
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1〕415号),就能源行业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的监管范围、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监管范围为必须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监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监管内容应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对能源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采贷”融资指引条款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采贷” 融资指引条款,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降低融资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实行应贷尽贷,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金融机构自受理供应商融资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对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供应商执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