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六城市试点政府采购不再要求财务报告等;国办:严禁以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等方法规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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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批六个城市试点,政采不再要求财务报告、纳税和社保材料
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并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
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中提到,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李克强:严禁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李克强要求加快今年剩余额度发行,做好资金拨付和支出管理,力争在明年初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要求,梳理明年专项债项目和资金需求。省级政府要强化统筹,加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储备,适时推进成熟项目开工。
资金使用要注重实效,加强对投向等的审核和监管,严禁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坚决制止资金挤占挪用、违规拨付、长期闲置。会议强调,要加强专项债资金审计监督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必须严肃整改、严格问责,并实行收回闲置资金、扣减新增限额、通报负面典型等措施予以处罚。
国办:严禁以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等方法规避支付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通知》明确,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
财政部:供应商主营业务与采购标的行业一致才能享受价格优惠
日前,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根据公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鉴于该公告中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公告与财政部国库司今年3月答复网友时的表述不太一致。在这则留言编号为1400-3660098的答复中,国库司认为,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部门:在物业等服务采购需求中强化绿色低碳管理
日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实施方案》明确,大力采购绿色低碳产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产品,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物业、餐饮、合同节能等服务采购需求中,强化绿色低碳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
人社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日前,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相关用人单位名单将被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
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改委: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湖泊保护治理
日前,国家发改委在官网发布关于《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21〕1617号),提出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湖泊保护治理等。
《指导意见》强调,严控高耗水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在太湖、洱海、洞庭湖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培育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等产业等。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湖泊保护和治理的财政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国有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湖泊保护治理。
海南: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招标公告明示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