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 | 财政部征意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200万元,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查不再考核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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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意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200万元
日前,财政部国库司研究起草《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
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最高奖补20亿
日前,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管理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管理办法》要求,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住建部: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
日前,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
《通知》明确,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住建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
《通知》还提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住建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国家网信办征意见,机关云计算采购应通过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云计算服务,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发改委:高耗能项目限期分批改造升级和淘汰
日前,为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经商有关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通知》,要求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两高”项目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坚决遏制高耗能项目不合理用能,对于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项目,限制用能。
教育部:不让一所学校因为缺钱而受寒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北方地区农村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确保每一所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温暖过冬。
《通知》指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让一所学校因为缺钱而受寒。各地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对供暖期较长地区学校、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农村教学点给予经费倾斜。
《通知》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学校取暖按供暖面积拨付经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集中采购取暖用能等方式,减轻学校取暖支出负担。各地要统筹各方资金,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取暖设施建设、改造以及取暖设备采购等需求,及时做好破损校舍门窗的更换维修和墙体保温改造。
《通知》还强调,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学校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暂缓推进大规模“煤改气”。对短期确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学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继续使用清洁燃煤方式取暖并提前做好储备工作。
黑龙江: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违规将重罚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通知》(黑财采〔2021〕35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保证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等方式,免费获得政府采购文件。
《通知》强调,一旦发现违规收取相关费用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包括信用评价扣分、责令整改、警告、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罚款,限制一定期限政府采购活动、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责任等。
江苏: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二是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三是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四是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
四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合同中价格调整方法约定、合同工期延误价格调整、价格风险争议处理、加强价格风险约定监管和争议调解五方面做出指导。
《征求意见稿》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约定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明确工期延误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