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 | 发改委:对招投标违法鼓励内部举报;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纸质证书将统一作废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1-10-09 0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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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招投标违法鼓励内部举报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告《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违纪违规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向社会彰显严肃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场,凝聚社会共识,为促进形成切实有效、广泛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发改委:交易平台电子认证服务应通过公开竞争选择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到,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服务(电子认证(CA)服务),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不得指定唯一服务机构;各方市场主体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为电子标书制作、造价、电子辅助评标等各类第三方工具软件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不得捆绑第三方工具软件,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等。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纸质证书将统一作废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央行:信用信息提供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此外,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在信用信息的提供、使用上,《办法》指出,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甘肃:政府采购不得以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

日前,《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实际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

《条例》明确政府采购部门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条例》强调,“新官不理旧账”将受法律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招标等经济活动中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北京:修改6处招标投标条例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对《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作出如下修改:将 “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修改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将 “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将 “区、县”修改为“区”;将 “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北京: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招投标

日前,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

关于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北京市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履行查重评议程序。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办法》还要求,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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