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管理,设置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有什么要求和禁忌?(317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21-08-17 20:55:39

需求管理,设置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有什么要求和禁忌?(3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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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评审项中的主客观因素?哪些评审因素不能作为评分项?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业内人士。

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对采购需求客观、量化指标的设置做出了明确全新的要求,这集中体现在22号文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这两条的意思概括起来就是,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这样的规定大大压缩了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倒逼采购人要提高采购需求确定方面的专业能力。那么,什么是“等次”?又如何按照要求做到“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呢?本期音频亚利就和各位同行聊一聊。

先看一个案例:某市研究所采购实验室家具,在招标文件中,对其中一项评审标准这样规定:“投标产品美观性及样式满意度”设置了三个打分区间,分别是布局科学合理美观大方,得6~8分;比较科学合理美观大方,得3~5分;美观性及样式一般,得0~2分。这个案例中,如此设置“等次”“区间”是否合理呢?

首先需要弄明白什么叫“等次”。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等次指“等级高下次序”。这就是说:“等次”含有按优劣、好坏程度高低排序之意。依据22号文第九条规定,这种优劣排序只能依据采购标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中的客观指标,如明确、客观的技术标准或者参数。上述案例中的“美观性” “样式满意度”显然属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印象分,不是客观指标,而对应的“合理”“比较合理”“一般”的评价区间也含义模糊,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裁量。因此,这样的“等次”“区间”设置是不符合要求的。

政府采购项目种类繁多,类似上述案例的主观因素设置有时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应当怎么处理呢?亚利认为,首先,要结合采购项目需求判断主观因素设置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是用纳税人的钱干公家的事儿,这就要求体现公平性,主观因素设置要摈弃采购人主要领导、经办人员的个人爱好和倾向,也就是说设置主观因素必须是采购项目本身所必需的。其次,因为主观因素的弹性较大,一分价钱一分货,增加需求就意味着要多花钱。因此一定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理念,不能触碰超预算采购的红线。那么,确有必要、合理的主观需求怎么提呢?亚利认为,采购人应当结合需求调查,将采购的目标或任务、采购标的使用环境和场景尽可能具体、客观、明确地进行描述。比如上述案例,实验室有多大面积、多少的挑高?家具之间的距离、实验人员操作时的行走路径是怎样的?家具上摆放什么仪器设备?这些仪器多大尺寸?什么形状?仪器中存放什么试剂?仪器之间是怎样的组合关系?对防潮、防辐射、防静电、防腐蚀有什么特别要求?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决定采购标的需要相应的样式设计,家具的整体外观是什么样的?空间布局上需要多少个隔断?用什么材料做隔断?至于美观,还需要结合实验室的格局、墙面地面的色调,明确对家具布置的格局和色调的需求。如果这些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人应当直接设定,如果采购人不熟悉、设定不了的,可以让3个以上有代表性的供应商提供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观因素通常应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只需判断“满足”或“不满足”即可,而不能设置为评分项。

客观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意味着技术参数等指标不应是一个确定值,因为一个确定的技术指标极可能有指向性或者限制性,因此评审因素通常应当设置为客观、量化的“区间”值,不得以多、少,优、良、中、差,高档、中档、低档,最好、优质、一般等模糊概念来划分等次。如:木制家具国家标准(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是必须载入采购需求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对有害物质甲醛、重金属如可溶性铅、镉、铬、汞的限量都作了强制性规定,如甲醛的释放限量为:≤1.5mg/L。如果采购人对甲醛的释放限量有更严格的要求,结合22号文的规定,就可以将这一客观指标设置为几个量化的区间等次,并设置对应的分值,如甲醛释放量≤0.4mg/L,得3分;>0.4mg/L且≤0.8mg/L的,得2分; >0.8mg/L且≤1.2mg/L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亚利认为,22号文所规定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就是只能依据采购需求本身,即采购标的及客观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来设置评审因素,而不能依据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主观判断和横向比较来评审。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财务状况、质量保证期、免费维护期、报修后响应等要素,往往根据投标(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设置对照打分:如,“质保期在2年之内的得3分,2~3年的得5分”,按照22号文的规定,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综上所述,22号文关于评审因素设置的规定,是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汲取国际经验的具体体现,增强了评审因素设置规则的刚性约束,强化了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严控了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人为因素。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化了采购人对于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这对于完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能定位均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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