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这些事儿值得关注(2.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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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指导意见》明确,要促进绿色产品消费。
一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二是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三是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四是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五是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六是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多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通知》还要求,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
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拟缩短至3年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企业名下的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其投标、贷款、获得政府荣誉等。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限过程过长,可能导致过度惩戒;并且缺乏信用修复的途径,企业即使积极改正错误、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也不能将处罚信息公示撤下。激励措施的缺位客观上可能导致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其重塑信用。
基于以上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拟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同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在信息公示期限方面,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调整,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调整为3年;公示已满3个月至1年的基础公示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停止公示。
三部门:科研人员不得参加不熟悉领域的评审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两部门: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16号),2021年继续对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通知》,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2021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84000吨、81000吨。
通知强调,各稀土集团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指标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技术工艺和清洁生产水平及原材料转化率;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和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矿产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黑龙江: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
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明确,除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部门联合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外,其他所有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各市(地)和哈尔滨市新区住建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时限、办理流程、核查办法,按《关于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第1349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的公告》(第1411号)执行。
黑龙江省此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涵盖房地产开发、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多个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海南:印发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日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琼发改规〔2021〕3号)。
根据《办法》,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办法》规定,六种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一是不属于海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二是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是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四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五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六是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受理机构应当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