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参数是做实质性条款,还是评分因素?(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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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前几天,与一个采购同行交流时得知,她所在的科研院所的最终用户经常把十几个技术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夸张的时候把100多项技术参数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理由呢,貌似很充足:有一项技术参数偏离了,都满足不了科研需要,所以所有技术参数必须全部满足要求。作为采购专业人员,她问道:这种做法有道理吗?作为研究院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该怎么办呢?
她还举了一个案例:该研究院公开招标一批仪器设备。下属研究所送来的招标文件把设备涉及的20多条技术参数全部加了星号,作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供应商只要有一项参数不满足就要被淘汰出局。结果,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只有一家全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其它3家所投产品都不能全部满足实质性条款均被判无效标。最终,该项目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
通过几年来诸多类似案例,该研究院发现,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多的实质性条款,很容易指向某个品牌或某个产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问题是,怎么设置技术参数才能既满足科研需要,又符合采购法律法规呢?
对此,亚利与多个业内人士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首先,需要对技术参数进行分类,判别出关键性技术参数、重要性技术参数和一般性技术参数三类。
那么, 十几个、几十个、甚至100多个技术参数,如何分类呢?这就需要采购人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只有那些达不到要求就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技术参数,才能作为“关键性技术参数”,列为实质性要求;而把那些比较重要但不影响功能实现的技术参数,列为“重要性技术参数”,给予较高的分值;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参数,则作为“一般性技术参数”,对应相对较低的分值。按上述标准分级分类后,对关键性技术参数可作为实质性要求,但需要严格控制数量,比如只允许5项左右;对重要性技术参数作为重点评分因素,加大分值权重,体现择优原则;对于一般性技术参数,则给予较低分值即可,避免与重要技术参数“平分秋色”。
这样做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至少有两点:
一是对技术参数分级分类管理,没有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防止了采购人随意设置技术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也可防止采购代理机构不允许设置关键性技术参数的极端情况出现。既减少了流标的风险,保证了采购效率,又一定程度保障了采购效果。
二是倒逼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市场调研,深入理解技术参数,而不是一味地把多项技术参数全部设为实质性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样做也可以防范采购人只重货物质量、不重采购效率的现象。
如何对技术参数进行分类呢?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明确分类原则,防止采购人随意设置技术参数为实质性要求。除了特殊专业设备外,其他设备采购原则上不得设定特定指标作为实质性参数,确需设置实质性技术参数的,须经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在采购项目申报时,相关材料要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其次,明确例外,特殊设备特殊处理。对于特殊专业设备,在采购时可适当设置重要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但必须为功能性指标,非功能性指标及实现功能性指标的路径性参数不得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对于设置实质性要求的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且必须确保至少有三个以上同档次品牌满足实质性技术参数,在申报采购时提交实质性参数的书面说明,列举满足参数的产品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并经采购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采购单位加盖公章。通过这种方式,倒逼采购人充分进行市场调研,防止出现含有倾向性和指向性的技术参数。
第三,明确争议处理机制。对于设置的产品技术参数,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如有重大争议,可以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重要参考。
此外,在招标文件中,要防止技术参数文字表述出现漏洞或前后矛盾,防止出现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灰色”条款或“两可”条款。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同意上述观点吗?欢迎专业的你在留言板上提出好的建议,帮助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变得更接地气。你的建议一经采纳,《亚利聊政采100(之二)》一书就会奉送到你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