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出台,采购人权大了还是责重了?(105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7-07-26 09:46:57

87号令出台,采购人权大了还是责重了?(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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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上周公布,引发业界热议。从本期起,我们连续4期来谈谈87号令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影响。本期,先聊聊87号令对采购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是要求采购人了解市场行情,提好采购需求。87号令第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这意味着,采购人除了熟悉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外,还要研究市场行情,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做成本核算、价格比对,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做到有理有据,不能拍脑袋、想当然。  

那么,采购人如何才能及时了解市场,准确编制采购需求呢?  

一些采购单位是这样做的。他们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咨询,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性能指标、价格构成等情况。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呢,则坚持招标采购前调研和论证,对供应商和市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据了解,不少采购人对接触供应商是抵触的,因为怕“说不清”。实际上,供需双方公开、公正地交流、交往、交易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身正不怕影子斜嘛。市场调查的目的,是发现行业内更多有能力、有潜力的供应商,增加竞争性。  

二是为治理质次价高问题,提出可以设定最高限价。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质次价高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饱受诟病的问题。我认为,成因有二:一是信息不对称,部分供应商虚报价格、以次充好;二是采购经办人员存在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暗收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虽然这不是主流,但同样会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浪费财政性资金,影响政府形象。  

87号令提出“最高限价”,是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回应:一方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源头遏制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的行为;另一方面,衔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关于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挤干预算编制不准确的水分。  

三是在招标组织环节,增加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扩大了采购人的自主权。比如,开标可以由采购人主持;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可以由采购人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等等。  

其中,第四十四条是大家议论最多的。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投标人资格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是招标组织工作的重点内容,以往通常由评审专家进行,主要对投标人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估,具体做法既有资格预审,也有资格后审。87号令明确了两点,一是资格审查的时间,是在“开标结束后”,而非“评标结束后”;二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专家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随着政府互联网化不断推进,工商、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将互联共享,投标供应商资质证明有望实现自动核验,准确率高,无需人工审查;二是评审专家不审资质,重点评审技术和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回归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设计的初衷。另外,相对于评审专家,采购人更了解采购需求和投标人资格要求,效率更高,也会更加用心。  

从总体来看,87号令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重申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表面上,采购人的权力大了,但实际上呢,是主管预算单位的责任重了;表面上,监管部门管得少了,实际上呢,是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大了。本质上,是对采购人责权的重构,明确采购人的责任是什么,权力是什么,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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