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掉“最低价中标”,就可以杜绝劣质产品(102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7-07-05 09:13:48

废掉“最低价中标”,就可以杜绝劣质产品(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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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上周,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刷爆朋友圈。有人击掌叫好,点赞转发。有人则认为,文章中杜绝劣质产品的诉求是好的,但废掉最低价中标,则是开错了药方。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最低价中标呢?这个问题再一次摆到了公众面前,也摆到了政府采购同行的面前。  

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建议,取消“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他认为,最低评标价法的错用和滥用,致使一些投标人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采取偷工减料、偷梁换柱等做法找回自己的亏损,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恶性死循环。随后,另一篇文章《工程低价中标的后果: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再度风靡网络。  

然而,一番相映成趣的风景却是,不少地方的政务云项目,比如,厦门、辽阳、海南等地,则以1分钱、一元钱甚至0元钱的价格中标。  

一边是疾呼取缔最低价中标,一边是最低价不但中了标,而且以接近0元的超低价中标。面对这种让人左右为难的窘境,专业人士该如何是好呢?我们先回头看看人民日报的观点。  

文中多家企业联合控诉,“最低价中标”重价格轻质量,不但阻碍正当竞争,还无益于工匠精神的养成,更无益于消费升级和经济转型。文章还以西安地铁 “电缆门”事件为例,认为劣质电缆并非只在西安地铁中使用,在其他多地地铁投标中,劣质电缆仍然畅行无阻,未被曝光,其根源是低价中标惹的祸。文章据此呼吁,尽快改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  

这篇文章立意高远,把杜绝劣质产品与经济转型、工匠精神联结在一起,的确是高屋建瓴。但我们不禁要问:杜绝劣质产品,改掉最低价中标,就可以药到病除了吗?如果因此出现了高价中标,又该如何下药?  

我们知道,价格、质量、技术是一桩成功采购的三大要素。而价格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最敏感的因素。质量好、技术优,采购就有了保障。价格高,采购人付出的成本就高。如果价格过高,不符合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的时代要求。为人诟病的天价采购、豪华采购显然不应该是政府采购的标签。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个黑锅不能由政府采购来背。  

与此同时,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应该被拒绝。低价投标,碾压竞争对手再以其他方式实现收益,或者提供低劣产品与服务,这不仅对采购人无益,也是对中小企业的无情剿杀,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有人说,我们不应该低估优秀企业的溢出价值,他们愿意给政府做贡献,低价中标,他们有实力亏得起。想想看,在经济下行及“去产能”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纷纷倒闭,这样的经济状况能算是良性吗?从这个角度上说,遏制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显然是很有必要的。毕竟,我们的社会与政府不能把企业当作公益组织。要让供应商正正当当地去赚钱,这个正门必须打开。《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和故意压低价格投标都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政府采购对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和超低价应该说NO,以铲除“电缆门”这类事件滋生的土壤。  

何谓经评审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质量、技术等因素评审通过的前提下,确定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这里,有三点必须抓住: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有效投标的前提条件;二是经过评审的价格最低,这是评标的核心;三是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经评审低价中标,这是世界银行的做法,也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惯例。因此,最低价中标的做法不应该废除,而要废除的是,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更何况,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还有综合评分法。  

如何对低于成本进行界定,专业人士应做出进一步的探索。同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货物服务,也要严格按标准履约验收。商家愿意低价,是你的自由,但如果低价了,就减工减料,那此路不通。辅之以重罚,相信对恶意低价会有一定的抑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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