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如何避免?(95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7-05-16 17:26:14

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如何避免?(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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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也是最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在历史上的确立,是政府采购由无序走向有序的开始,也是转入规范的一个标志。  

由于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强、透明度高,被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我国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八条强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法律的规定如此明确,但实践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却时时发生。究竟如何应对呢?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单位需采购法律服务,年度预算费用20万元,达到了该地公开招标的额度。但该单位没有进行公开招标,直接跟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委托A律所对招标项目的需求进行法律把关和审核,委托B律所对其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纠纷等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在进行采购项目抽查审计时认为,这两份法律服务合同属于同类服务项目,虽然单份合同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两份合同总额已达标准,属于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此提出申辩,认为由于招标采购业务量大,为了规范才引入法律顾问把关机制。又考虑到要完善内控制度,这才将需求审核与合同履约纠纷处理等内容进行分离,两家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一样,应属于不同服务项目,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  

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化整为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由于许多采购单位对什么是“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理解上有偏差,没有从整体上把握好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标准,导致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种种情形。上述案例中,采购单位出于完善内控制度的考虑,将同一项目分拆,向两家供应商进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服务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为法律服务,属于同一类别,且在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项目之下。有专家认为,采购单位完全可以采取分标段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两家律所。也可以公开招标一家律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求,中标律所需要委托不同的人员对同一项目不同方面的业务处理,同样可以达到内控管理的要求。  

因此,我认为,要尽可能让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走低减少,首先需要采购单位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能凡事想当然。对什么是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把握不准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其次是财政部门也应多加强对采购单位的培训,通报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并尽可能将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在集中采购目录下达时做出提示,列明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有哪些。比如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通过更加直观明了的方式给采购单位作出指引。最后,还应当通过完善监督渠道,尽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规避公开招标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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