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好不能得分,如何选出优秀供应商?(8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7-04-05 09:44:37

条件好不能得分,如何选出优秀供应商?(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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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作为买家的采购人拿出一笔钱,买到好用的东西或者优质的服务,这是合情合理的诉求。那么,怎样才能合法地买到好用的东西和优质的服务呢?要求供应商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一种做法。供应商具备所要求的条件,OK,入围。否则,出局。但是资格条件呢,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财库[2007]2号文对此有明确规定。  

实际上,这就意味着条件优越的供应商,和其他条件一般的供应商在一个起跑线上赛跑。那么,如何才能从中选出优秀供应商而不仅是合格供应商,选出好用产品而不是可用产品呢?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在采购实践中,把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被责令整改的现象并不少见。最近,某采购代理机构对一设备供应及安装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格。采购人要求突出安装的重要性,因此在评标方法中又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格作为评分因素:1级资格的得5分, 2级的得3分, 3级的得2分,临时资格的得1分。采购文件一公布,就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格既是资格条件,又是评分因素,违反财库[2007]2号文的规定。最后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删掉了安装工程资格的打分项,重新招标。  

既然有明文规定,为什么明知故犯的现象还不少呢?究其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采购人想买到好用的产品,而这很难完全撇开遴选优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另一个是,实际采购工作中,把资格与条件混为一谈了,资格是供应商是否入围的因素,而条件则是供应商能否中标的因素。  

许多采购人认为,选择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大都不是通用、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不能仅仅要求投标人满足最基本的资格,而是要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对投标人的重要条件进行量化综合评审。因此,组织招标时,采购人往往把与项目紧密相关的几个重要条件设置为投标人资格。同时,还常常将优于设定条件的部分设置为评分项,以便量化比较,选择出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  

毋庸置疑,财库(2007)2号文是为了规范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但把资格和条件混为一谈了。资格可以不作为评分因素,但条件应该作为评分因素。因此,有专家建议,在修改财政部18号令的时候,应该考虑这一点。  

有人说,最低评标价法是按达标原则为通用项目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而综合评分法呢,则是按择优原则为非通用项目挑选优秀供应商。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综合要求高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要求投标人满足最基本的资格外,还要全面考量投标人的产品性能、专业设备、技术水平、商务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实力,以招到最大限度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这一点不像最低评标价法,只要求投标人满足基本资格条件后靠低价取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对综合评分法作了诠释,也就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因此,将优于设定条件的部分作为评分因素,使之达到了“最大限度”的目标要求。  

显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这一规定,使条件更优的投标人失去了竞争优势,无法体现出综合评分法的特点,也无法实现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目的。  

供应商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能买到好的产品吗?一位长期扎根一线的老采购介绍了他们的做法:根据项目预算资金、专业技术、商务要求、售后服务等各项需求的具体情况,把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设置为投标人的资格,并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择优原则,将高于设定条件的更优情形列为评分因素,给予适当的分值。这样,条件更优的供应商就获得了一定的优势,采购人选到优秀供应商就有了胜算。  

因此,专家建议,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修改为“投标人的资格,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优于设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评分因素”。这样的话,就没有一概地把条件更优的情形排除在评分因素之外。据此,上面提到的案例,可根据《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资质,作为入围资格,并在评标办法中规定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分值,资质越高得分越高。这样就有利于优秀供应商的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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