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如何才能够及时退还?(62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6-10-08 09:11:10

保证金如何才能够及时退还?(62期)

重播

00:00

/

00:00

X1.0

  • 2.0
  • 1.75
  • 1.5
  • 1.25
  • 1.0
  • 0.75
  • 0.5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保证金没有及时退回,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解决好。  

最近,再次听到一个供应商吐槽,一年下来,他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去投标,累计算来中了几百个标,保证金不退还或者退还不及时,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就这个问题去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也是满肚子委屈。他们说,并不是存心要占用企业的资金,而是不知道合同签订的时间,所以很难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保证金。  

这样看来,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各说各的理儿,那么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都明确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法律既然规定了退还的时限,那么代理机构为什么不去做呢?  

我们知道,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参与合同签订,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说,“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样看来呢,代理机构可以去代采购人签合同,也可以不参与合同的签订,在采购实践中,只有少数采购代理机构会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绝大多数情况下,代理机构并不参与合同的签订,也没人及时通知他们已经签订了合同。所以呢,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保证金,就有难度了。  

那么,如何堵住这个漏洞呢?  

有专业人士认为,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当把合同的副本及时传给采购代理机构,这样,代理机构知道了合同签订的时间,也就可以及时退还中标企业的保证金了。  

当然了,治标还要治本。我们希望,18号令修改的时候,能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解决投标供应商负担过重的问题。  

同时也建议,在以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4号令修改的时候也要注意到这一点。  

各位政府采购同行,你同意这个办法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发表你的看法!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