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采购究竟从哪儿开始?(61期)

来源网络 刘亚利 2016-09-27 17:19:25

重新采购究竟从哪儿开始?(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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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采购是从头再来呢?还是从某个节点开始?这个话题两期音频播出后,在政府采购业界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出现两个派别:一个是赞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效率优先派,一个是坚持按部就班从头再来的程序优先派。  

我们知道,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大致要经过7个环节:一、采购方式选择和采购需求确定;二、开标前公告发布和标书售卖;三、投标;四、开标;五、评标;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作为效率优先派的代表人物,沈德能律师在强调不必一概而论、从头再来的同时,认为有五种情形必须从发布采购公告开始从头再来:一是采购方式选择错误;二是采购需求违法违规;三是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四是采购公告内容、发布时间等违法违规;五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泄露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除此之外的情形,可以哪个环节有错,哪个环节改正,不必从头来过。  

一位在基层政府采购岗位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认为,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适当创新、简化流程是提升效率之需,也是合理之举。  

比如一个竞争性谈判项目。当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如果谈判文件及谈判公告没有违法违规,可能是潜在供应商没有看到公告,或者没时间制作响应文件,这样的话,只发一个变更公告,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推后几天,供应商完全可以按照原先的谈判文件制作并提交响应文件。  

当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是供应商没有时间准备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是资格证明文件别处有用,可以先终止本次谈判,然后将谈判时间延期推后,不必重新制作谈判文件再开始采购。  

当供应商因为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首先要看采购方案是不是科学合理,是不是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如果没有,可以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谈判协商,也可以采取延期推后的办法,让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同样没有必要从头开始。  

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成交供应商放弃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我们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名单中确定其它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到底是确定其他供应商成交?还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这由采购人作出决定。  

除此之外,有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表示,在实践中,效率与程序本身并不矛盾,只要操作不违法违规,不违背采购文件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灵活应对。  

有人举了个例子:从源头奔流到入海口,沿途中有许多支流浩浩荡荡汇入长江,我们能要求每一条支流都必须先流到长江的源头才能汇入长江吗?那么,同理我们为什么非要不问具体情况一律从头开始呢?  

对此,程序优先派特别强调,对于私权力来说,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据此,只要重新采购必须从头再来,因为不从头开始没有法律依据,走不通。作为一项公权力,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支撑与规范。  

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依法合规,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那么,法律的规定真的是详尽具体,预设了所有情形吗?如果没有,又该怎么办呢?欢迎留言板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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