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采购不一定要重头再来(5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6-09-14 10:57:04

重新采购不一定要重头再来(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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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最近有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依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废标了,重新采购是从发布采购公告开始重头再来吗?这期音频就这个问题聊聊我采访沈德能律师的一些看法。  

重新采购,是指采购出现了法定废标的情形,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的行为。  

那么,重新组织是从头再来呢?还是从某个节点开始?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项目组织者往往习惯性地从采购程序的最初节点,也就是发布采购公告开始重新再来。  

这样做,真是必须的吗?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地一个公开招标家具项目,8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7家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分别作了无效标处理,导致该项目废标。之后,该项目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8家投标供应商中仍有5家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其余3家提供的样品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的最低技术要求,该采购项目再次废标。第三次重来,又发布公告重新招标又失败。折腾到第四次,才确定了中标人。粗略一算,这个并不复杂的项目从第一次发布公告到最后签订合同,足足花了半年多的时间。  

实践中,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必须重新开始采购的情形比较多见。据我们专业媒体的不完全统计,刚刚过去的8月份出现了188个废标项目,其中175个就是因为有效投标不足3家而废标的。如果不问原因,一律从发布采购公告起重新采购,不仅会降低采购效率、提高采购成本,还会给无辜的供应商带来一系列麻烦:重新报名、重新购买采购文件、重新缴纳保证金、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等等,这一切都是要付出成本代价的。  

沈律师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定要找出不足3家的具体原因。因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违法违规引起的废标,从头开始重新招标是合适的。例如: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资格设置条件过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不合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和时间不合规等。这几种情形之下,应该从头开始组织招标。沈律师同时认为,如果只是由于某些投标人投标失误导致废标,则没必要重新采购,因为按照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某些投标人的失误责任只能由自己来承担,合法合规的招标程序不宜推倒重来。  

除了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需重新采购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另外三种废标情形:一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三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后两种情形在此不做讨论。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分析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节点和原因,采取错了就改的办法重新开始某个程序,而不是废除整个招标程序从头再来。  

如果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组建新的评委会重新评标;  

如果评标错误影响中标结果,应重新评标而不应重新招标;  

如果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需要对串通行为影响的投标程序重新进行,不用再发布采购公告;  

如果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条款,只要不涉及招标公告,只需修改招标文件相应内容即可;  

如果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接受投标人好处,与投标人协商谈判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只需重新进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已经完成的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仍然有效。  

沈德能律师强调,需要重新采购的项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真正的原因,再精准地判定重新采购是从哪个程序、哪个节点开始。那种不管三七二十一,凡重新采购必然从头来过的做法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可取的。  

各位政府采购同行,再过两天就是中秋节了。亚利在此祝愿政府采购同行月圆事圆人团圆。也欢迎各位专家像沈德能律师一样,对“亚利聊政采”这档音频和盘托出自己宝贵的思想和见解。如有不同看法,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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