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如何采,3个案例来说明(42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6-05-18 10:21:29

进口产品如何采,3个案例来说明(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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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今年6月起,财政部将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较之去年,检查内容新增三项:进口核准、方式变更、合同管理。据了解,这三项内容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确属难点。这期,我用三个案例与大家分析一下如何依法采购进口产品。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2015年8月份。某智能制卡设备采购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是,预中标产品框架采用了进口零件,属于进口产品,由于未经审批,中标结果应为无效。调查中,预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样机并进行拆解,证实虽然制卡机的框架采用国外生产的零件,但内部集成却含有国内生产的主板。因此,单凭设备的一部分就认定整个设备为进口产品,质疑理由不成立。后来,供应商投诉,结果同样被驳回。

我们知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这是财政部2007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部分进口构件、部分国产零件集成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的范畴。

明白了什么是进口产品,我们也必须清楚什么样的情景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现在我来分享第二个案例。

某代理机构采购一批血液透析机,招标公告发布后,接到一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招标文件中“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这个采购需求是“指定进口、排斥国产”的行为,有违法律公平竞争精神。代理机构认为,该设备是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且采购文件中对“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并未注明是实质性条款,质疑供应商不满答复,于是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采购文件这些条款具有倾向性、排他性,责令修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三种情形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中标设备是当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可以看出,该项目中“原装进口”的要求排斥了国内产品。所以,建议采购文件修改为“血液透析机,允许原装进口产品投标”。

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医疗设备项目采购完成后,未中标供应商认为核准手续有问题,进入质疑投诉程序。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预中标产品属以色列进口,采购人未办理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手续,招标文件中也未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所以,判定废标。

进口产品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核准才可进入采购程序,否则不合法,不能采。代理机构受托采购进口产品时,应首先确认财政部门是否已经审核同意。如果没有,就要提醒采购人报财政部门核准。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就要和采购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像教育部、湖北省等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了进口产品采购目录和清单,目录和清单内的产品无须申报即可采购。

三个案例聊完了,希望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对什么是进口产品、如何依法采购进口产品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下周二语音,我们来聊“采购方式变更”的有关案例分析,敬请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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