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与落实两手抓(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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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上周,我们聊的是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五大重点。今天聊“五大重点”之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
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形成了“1+1+4+N”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即一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四个部长令和几十个规范性文件。今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这是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加入GPA的法律一致性谈判进入了关键时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哪些制度需要修订?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与GPA规则是否衔接?这两个问题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必须面对和破解的。我们观察到,财政部在这方面的思路十分清晰,那就是“修改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
“修改一批”、“细化一批”已有初步成效。目前,财政部完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供应商质疑与投诉、评审专家管理等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最终定稿将提出哪些明确的要求?大家可以密切关注。
在“填补一批”方面,内控管理、代理机构管理、电子化采购、涉密采购等制度是重中之重,政府购买服务、PPP采购等制度进入起草研究阶段。
健全的制度还需真正的落实。我们注意到,有些地方还存在法治意识不强,监督力度不够,奖惩机制缺失等问题。比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不少地方仍然对国务院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充耳不闻,继续执行应予清理的地方规定,甚至提出了与之相悖的改革方向。如何改变这一有法不依的现象?我们的观点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进行更加有力的执法检查,切实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