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六个坚持”规范政采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采购工作巡礼(下)
从“要管住”到“求规范”的跨越
全总机关“六个坚持”规范政采管理
■ 本报记者
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管理的日益规范,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以下简称“全总机关”)的集中采购工作带来成绩的同时,也使全总机关的集中采购工作者们有了更充足的工作动力。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35号文”)的出台,更是给其集中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根据国办35号文的要求,全总机关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迅速出台了《关于加强全总机关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争推动集中采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努力扩大集采管理范围
全总机关服务中心副局长、集中采购办公室主任张榜奎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总工会机关结合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总机关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意见》指出,需要努力做到“六个坚持”。
《意见》指出,第一个“坚持”是要应采尽采:“要大力推进集中采购工作力度,努力扩大集中采购管理范围,确保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针对总工会的特殊性,该条款规定:“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采购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工会经费和自有资金采购项目要参照政府采购的政策实施采购。”有关负责人表示,另一个规范重点放在了预算管理上。《意见》指出,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的规定和财务预算的要求,将集中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预算与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按照采购预算数额执行,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此外,针对管采分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培训考核方面,全总机关也将下大力气加以规范与完善。
严格审批、报销程序
在35号文件的指导下,全总机关除了提倡“六个坚持”做好采购监管工作外,还针对机关各单位办理集中采购申请及报销事项的程序做了改进,以便于进一步加强报批报备等方面的管理,保证规范、高效采购。
《意见》分填表和审核、集中采购审批以及货物验收及报销三部分对审批和报销程序进行规范。对于集中采购的审批,《意见》规定,通过预算审核的申请表送交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核内容包括是否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金额是否属于集中采购标准范围以及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等。
“申请表格填写、项目预算审核、采购审批以及货物验收及报销等环节在日常工作中常出现细小问题,对这些环节做出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有利于采购工作的管理,确保规范高效采购。”张榜奎表示。
“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全总机关也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并探索解决之道。这在落实35号文件的《意见》中也能窥豹一斑。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全总机关集中采购制度,《全总机关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要在认真试行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完善基本操作规程,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协调解决集中采购中扩大协议供货范围问题,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了问题就会推动发展。”张榜奎表示,“我们集中采购工作的初期目标是‘要管住’,长远目标是‘求规范’。为了追求目标,我们将一直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