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咋操作,以后有了硬杠杠。”近日,烟台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办法》同时提出,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以及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将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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