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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市“三严格”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5-09-18 14:11:54 来源:朔州
  一是严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实施计划。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服务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同步编制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还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报市财政局核准执行。凡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购买资金。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确定后,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时详细的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组织购买;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格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将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材料。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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